近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在處理一起生態環境材料銷售企業環境違法案件時,首次采納企業參與生態環境志愿服務作為從輕處罰的考量因素,開創了環境執法與志愿服務相結合的新模式。
該案涉及一家銷售生態環境材料的企業,因在經營過程中存在環境管理不規范行為被立案調查。在案件處理過程中,該企業主動向生態環境部門提出參與志愿服務的意愿,并組織員工開展了一系列生態環境宣傳、河道清理等公益服務活動,累計服務時長達到標準要求。
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當事人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減輕生態環境損害后果或者積極參與生態環境公益活動的,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經綜合評估,生態環境部門認定該企業通過參與志愿服務展現了改正違法的誠意,最終依法對其作出了從輕處罰的決定。
這一創新做法體現了環境執法從單純懲處向懲教結合轉變的理念,既維護了環境執法權威,又鼓勵企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通過志愿服務折抵部分行政處罰,既達到了教育警示目的,又促進了企業環境意識的提升,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該案例為東莞市環境執法工作提供了新思路,未來或將推動更多企業通過參與生態環境志愿服務等方式,主動履行環境保護責任,共同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生態環境治理新格局。